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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允许退货的,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的习惯,理解都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如果男女双方长期同居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同居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同居两年以上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广大农村,举行结婚仪式、同居一直被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一旦双方结婚,就成了一家人,订婚自然会过渡到婚姻阶段。订婚的目的,包括提供订婚礼物的目的,已经实现。在人们心目中,接受聘礼的新娘会从大姑娘变成媳妇,其道德评价也会降低。按照习俗,在这种情况下,订婚礼物一般不再退还;其次,两年期限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期限原则。男人和女人结婚后都想在一起生活很长一段时间。如果他们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了很短的时间,并且订立婚姻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订婚礼物仍然需要返还。同居期限主要是参照诉讼时效来确定的
3.虽然同居男女都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都生育子女,他们的“婚姻”生活因为有了孩子而更加稳固,他们可以因为有了孩子而成为一个真正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会对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不退还订婚礼物
未经婚姻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双方收到的订婚礼物已用于同居
一方面,收到的订婚礼物已用于共同生活,而他们的权利客体已经不存在,所以他们不能被归还;另一方面,用于同居的聘礼,其实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淆,不应退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首先,要求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这就要求接受聘礼的一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聘礼;其次,女方在“婚前”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同居期间,男方也有自己的婚前财产用于同居,不能使用;此外,同居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和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如一方或双方患病的费用、共同经营和投资等,订婚的双方死亡是因为男女双方在签订婚姻合同后都以未婚夫妻的名义进行交流。在沟通的过程中,双方都在为未来的婚姻做准备,如果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死亡,他将承受很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解除约定不是双方的意愿。如果把订婚礼物退了,那就有点不人道了,也违反了习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生前被起诉的人应该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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