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韦某结婚已有14年,生有一个孩子。因韦某有外遇便要求离婚,张某不愿意。今年9月,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多次调解,韦某回心转意,同意和好不离婚。因此,双方在笔录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法官及书记员也签名。现韦某反悔了,说法院没有送达调解书,原调解无效,他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请问,法院还能判决离婚吗?
【评析】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因此,韦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好不离婚的协议,并在笔录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法官及书记员也签名了,调解和好依法产生法律效力,不必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果韦某要求制作调解书,法院也可以制作送达给他,但韦某不能要求法院另行判决离婚。如果韦某执意要求离婚,只有等到6个月后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债务纠纷调解是怎样
调解活动在程序上要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对达成协议的,应当让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书记员、审判人员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之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而拒不签收的,则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调解书生效后,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结案的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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