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刑事诉讼法》把它分为公诉与自诉两类。既然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为什么不把它规定为统一都由检察机关起诉呢?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凡是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必须有人首先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不主动审理。法律规定有一部分案件由自诉人自诉,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有些案件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可以不拿出很大力量去侦破,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仅会缩短诉讼时间,而且也会使公安机关腾出更多的精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另一方面,有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公、检、法三机关介人,例如遗弃案。因为父母与子女打起了官司,打完以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可能要产生隔阂,这对以后的赡养与被赡养会带来麻烦。再比如虐待案,有的人虐待父母构成了犯罪,但是作为父母,有时情愿忍耐,而不愿意到法院去控告自己的子女。如果法院主动审理此案,有时会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一定困难。因为被告人被判处几年刑以后,刑满释放,还得回来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父母有时还得靠子女来赡养。还有的重婚案件,被害人有时不愿让公、检、法三机关介人,而愿意自己找人从中调解等等。
那么,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呢?不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有明确规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以下3类: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共5种。
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故意伤害案;非法侵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类犯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类犯罪)规定的犯罪,而且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全文9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