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如何打官司之附带民事诉讼怎样进行
时间:2023-06-03 17:20:20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打官司要交诉讼费,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但是,也不是说所有的官司都交诉讼费,按规定,打刑事官司就不交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尽管是解决民事问题,但由于这种赔偿是由刑事案件派生出来的,也就是说,本案归根结蒂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所以,在由刑事案件派生出来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时,不需要交诉讼费。这一点在这里是应当明确的。

有人会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什么时候才可以提起诉讼呢?对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即:

(1)一般公民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是指从本案立案开始。因此,只要一立案,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只有案件到了法院才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在实际中,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甚至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都可以对此类问题进行调解,动员犯罪嫌疑人先赔偿一部分。有的调解解决了,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无争议,案件到法院受理时,对民事部分就可以不再处理了。只有在公安、检察机关没有处理,或者没有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害人继续要求赔偿,法院才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2)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得比较具体。

在刑事诉讼中,哪些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1条当中有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

(1)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谁有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74条中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有以下几种: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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