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一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四)县、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确定本辖区的适用税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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