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负有认真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对于违反票据法的票据,应当依法拒绝承兑、付款、保证。如果这些人员在票据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往往会给客户和金融机构本身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惩治这类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这里的违法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的票据。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知资金来源。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
如果行为人不认真审查,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即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系汇票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仅适用于汇票,其目的在于使承兑人依票据载明的文义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这里所称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
这里所称保证,是指在票据上签章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该票据获得承兑或者支付的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票据进行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时,没有依法审查他人提示的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使得违法的票据获得承兑、付款、保证,并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属于刑法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刑罚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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