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演员方*和妻子为儿子买房时诈骗损失393万元。诈骗犯被判刑后,以其儿子的名义将**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和**维佳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9月23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存在4种过错行为,构成违约。其不提供托管资金规避了主要的中介义务,并在一定程度上与损害结果有关。责令赔偿30万元。2012年6月,方的妻子严女士为儿子看中了朝阳区前河家园的一套房子。在**我公司的中介服务下,严女士代表儿子方*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和文件,约定以420万元的价格购房,付款方式为双方自行过户。当天,严女士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9.24万元,向**安捷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76万元。
此后,严女士先后代表儿子将房价直接支付给卖房人李×林。但令方方大吃一惊的是,这桩买卖是一桩由来已久的骗局。李某隐瞒委托他人出售房屋并办理最高抵押贷款的事实,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骗取严女士393万元。最终,李×林因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方某的家人却空无一人。
作为中介机构**我的家族公司和**安捷公司在房屋信息审核、网签办理、房屋权属审核、资金交付保障等方面未履行审慎、如实申报义务,造成损失,方*葛将**我的家族公司和**安捷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0万元。
中介:欺诈无法预见,信赖卖方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我公司表示,公司已全面履行中介义务,并核实了卖方的产权证、身份证、买方的购房及贷款资格、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以及抵押贷款的设定。方某的损失是卖家欺诈造成的,与服务缺陷无关,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仅限于中介服务费。但在本次诉讼前,公司已将11万元的服务费全部退还给方,因此不同意再次赔偿方的损失。
对于在银行贷款当面签约过程中发现的李琳姓名变更,我公司表示,正是为了保护买家的利益,公司在办理李琳新身份证后取消了第一次网上签约。对于第二次网签比第一次网签耗时较长的问题,公司解释称,是因为方家一直在犹豫付款方式是贷款还是全额付款,而不是公司拖延。至于第二次网签卖家的性别错误,我公司承认是低级错误,但表示不影响过户,而且大部分房款和税金在第二次网签前已经交给了李×林,所以这个错误与方某的损失无关。同时,该公司表示,取消第二次网签的原因是方*哥要求降低合同价格。综上所述,我公司声称,公司的缺陷与方的欺诈和损失没有直接关系,公司无法预见欺诈行为。
同时,**我公司指出,不履行合同和信任卖方是方遭受损失的原因。在答辩中,该公司指出了以下问题: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在第二次网上签约前支付了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首付款。在公司明确向税务机关交税的情况下,方某认为李某可以少交税,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坚持向李某交税。资金的自行划转应该有第三方的见证,但方家多次在没有公司见证的情况下直接向李琳支付。
**安捷公司辩称,它不是中介合同的一方,也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判决书:四项过错构成违约,我爱我家赔偿30万
在审理中,朝阳法院调查了朝阳区房管局关于房产证真实性和其他房屋权利信息查询的情况。该局表示,自然人和法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房屋所在地即可查询上述情况。同时,主审法官咨询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实本市有11个区县对现房销售的资金监管进行强制资金监管,即除首付和贷款额度外,其他购房资金必须划入经信委指定银行的资本监管账户,但朝阳区并未进行强制资本监管。
此外,在刑事执行问题上,朝阳法院了解到,由于2015年发现李×林不作为,出现了新的被害人。目前,刑事执行案件正处于缓刑阶段,新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除涉案房屋外,李×林的其他财产均未追回。庭审中,双方交易的代理人、我公司一名员工宗某承认,她没有经纪资格;只核实了卖方的房产证和身份证,但没有核实户籍;在三次网签中,她从未去过该房屋权威机构核实房屋权属信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对购房者引入资金监管的交易模式。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公司作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中介活动中收取中介服务费,应当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在本案中,公司存在四种过错行为,违反了如实报告和勤勉尽责的义务,构成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充分核实出卖人身份信息;未核对产权证的真实性,房屋是否有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信息;涉案交易的实际代理人不具备经纪人资格,公司对经纪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约束,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未对房屋交易资金自行交付风险进行充分告知和警示,未提供资金托管服务规避了主要中介服务义务,涉及损害后果。同时,法院指出,当事人*鸽某也存在一些过错,如忽视对合同内容的审查,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第一次网签被取消、第二次网签未进行的期间,向李*林支付73万元,属于违约显然过于轻信卖家,所以也要对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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