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结算业务的原则是什么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账。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
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面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
二、银行结算业务的种类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客户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指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在同城范围内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支票是存款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7.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验单或验货后,向银行承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8.信用证:信用证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由银行凭以发行的一种赋予信用的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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