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了明确银行的中介职能和责任,保证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有效运行,银行在办理当事人的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或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设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9)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10)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的义务。
银行结算业务涉及面广,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为了维护银行结算的正常秩序,保证结算各方的合法权益,银行、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循相关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l)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
(2)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时,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
(4)银行与单位间办理结算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银行不垫款的结算的原则。
(5)银行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
(6)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碉解或裁决。
(7)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8)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全文6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