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应用债权债务抵销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时间:2023-03-25 18:00:59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信托财产应用债权债务抵销的规定

(一)抵消属于《民法》上债的消失的一种方法,它是指当事人就互相负有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消的效力,可以促使当事人之间对等数额的债权消失,当事人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等的,对尚未抵消的部分,债权人仍享有受偿的权利。

(二)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相互存在债权且届清偿期,抵消的债务又属于同种类给付的,即可进行抵消。但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抵消在信托中受到了严格限制,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多个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同一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的情形。

(三)如果该受托人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集合运用,即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集合成一个整体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似应能相互抵消。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二)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同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成立并生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债权人则失去行使撤销权的对象。

(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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