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债过多怕引发诉讼后,财产被执行,离婚转移财产。这样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置方式可行吗?昨天,奉化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对该种逃避债务履行的财产处置方式判决撤销。
2013年10月,金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张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做了担保。2014年4月,借款约定的时间到期,金某因投资失败无力归还借款而不知去向。同年4月,作为担保人的张某与妻子许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自愿了离婚,孩子归许某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可随时探望;两人居住的房屋归许某所有;银行的房贷由张某承担,其余各自经手债务各自承担。
2014年5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王某认为自己作为债权人,在2013年10月就将100万元的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了金某,而张某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现张某与许某进行假离婚,把房分割给许某,债务留给自己,该行为明显是为了躲避债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表示对于该担保的事项第三人许某并不知情,自己也不是为了躲避担保债务才离婚的,自己与许某确实感情存在问题才协议离婚,两人并非假离婚。而第三人许某则表示该房屋本身就是婚前自己买的,两人离婚是由于感情不合,离婚协议的约定并无躲避债务之嫌。
经法院调查发现,张某与许某于2001年结婚,涉案房屋登记在许某名下,于2005年在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而在庭审现场,被告方与第三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争讼房屋属于第三人许某婚前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担保债务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理应按约及时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无力偿还该债务,而又将居住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协议方式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协议中的该财产分割条款应予以撤销。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张某离婚协议中与第三人许某关于房屋归许某所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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