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加薪反被炒索要精神赔偿13亿
时间:2023-06-05 09:45:23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湖北来(广东)中山务工的彭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与东家中山xx工业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以下简称xx公司)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时,彭向xx公司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3亿元。9月14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彭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彭某某不服,表示将于近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协商加工资未果而离职

2012年4月17日,百余名工人共同要求xx公司增加工资,工人代表彭某某与其余4名代表共同与公司高管协商未果,后来网上出现公司克扣员工工资甚至有员工领负工资的言论,彭某某称自己被公司逼迫承认这些网络言论是其发布的,并因此而离职。

彭某某称,4月24日下午16时38分,xx公司以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为避免支付离职补偿金的法定义务,xx公司又于当日17时25分以后以彭涉嫌诽谤罪为由,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要求彭写辞工书。

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3亿元

6月25日,彭某某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中,彭除了坚持要求xx公司支付他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1484.16元等条件外,还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3亿元。

9月4日,该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时,彭某某认为,xx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非法拘禁、审讯和侮辱,意图迫使其供认犯有诽谤罪,意图追究其刑事责任,整个过程是xx公司对其非法的刑事审讯逼供,xx公司的行为使其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侵犯其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和自决权;且xx公司的行为使得13亿中国人民特别是推选彭某某为民工代表的一百多名民工蒙羞,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因而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3亿元。

判决:原告仅获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某主张xx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审讯和侮辱,侵犯其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和自决权,使其蒙受巨大的精神伤害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xx公司支付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84.16元;对于彭某某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3亿元等诉求予以驳回。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彭某某表示不服,将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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