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可以被让渡从而使资产的使用带来的收益为被让渡方享有的资产主要有资金、房屋设备、商标、专利、专营权、软件、版权等,按收入分,可以有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两大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应当遵循这样的确认原则: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收入实现原则的构成要件来看,这两个条件描述的都是“代表收入的经济利益可望实现”,和销售商品取得收入的确认原则不同之处在于缺少“收入已经赚取”条件。这是因为,使用资产而获得的收入的赚取过程通常是以时间的流逝为基础的,会计上将这一类型的收入确认称为“在生产期间确认收入”,时间的流逝代表了对顾客或者客户对价索取要求权的增长,因此,只要对客户的付款能力没有疑问,就可以确认收入。
实践中,确认、计量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一般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计费方法来进行。不同的收入形式有不同的确认方法。如利息收入应当在结息日按照发放贷款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对于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收取使用费的时点确认;如需要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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