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通知表明钱不会被记录在账上,也不会入账,可以理解为“坐着收款”。座位收入与现金支出联系在一起。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公司支付现金,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否则会违反财经纪律并受到处罚。
收到财务部门的通知,表明这些钱不会被记录在账上,也不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入账,因此可以理解为“坐着收款”。座位收入通常与座位收入联系在一起,所谓座位收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构团体从本部门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公司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这主要是因为银行不能正确把握各部门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妨碍开户银行对各部门的现金收入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所以支付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企业违规从现金收入中支付?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从现金收入中支付非现金资产或劳务收入属于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购买固定资产、发放奖金或津贴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因此,企业违规从现金收入中支付非现金资产或劳务收入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企业违规从现金收入中支付非现金资产或劳务收入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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