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2、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一、赌资200元构成赌博吗
赌资200元,不一定会构成赌博罪,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构成赌博罪。具体分析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赌博罪,但是要受到治安处罚;
2、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赌资200元尚未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相关规定的“聚众赌博”,以赌博罪论处: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赌博的处罚标准:
1、治安处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二、坐庄的属于开设赌场吗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通常意义上的开设赌场罪其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二是经营、管理赌博场所,以谋取利益;三是为赌博提供条件、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三、赌博罚款500对人民检察院有什么影响
只要不构成犯罪就不影响。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果参与赌博活动,涉及金额很小,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实际上赢利赚钱,只要是主观上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并且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即使事实上没有赢得钱财甚至输钱赔本,也不影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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