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案件时,其定罪与量刑标准并非仅仅取决于所牵扯的金额大小。
也即是说,即便涉案金额仅为区区900元,倘若还存在其他恶劣情节,那么仍然有可能面临严厉法律制裁。
如:赌博活动涉及的参与人群普遍众多;
非法所得数额较为巨大;
酿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负面效应等等。
然而,单纯地从涉案金额角度来看,900元的数字的确尚属轻微。
因此,若无其他严峻之情节相伴,被控者或将有机会获得较轻程度的刑法惩罚,甚至还有可能超乎想象地逃脱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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