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药品储备制度有何规定
1、所有药品应储存在适当的地方:场所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源并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远离汽车库、油库;用电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所有药品不得直接放在地面,瓶装药品不允许倒放;
2、根据药品性质选择储存容器,储存药品的容器须符合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
3、需避光药品应有避光设施,如放在避光包装容器内保存;
4、需特殊保管的药品须具有安全功能的专用保管设施(如保险柜、专柜带锁)和相应保管制度.
5、麻、精、毒性、放射性药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特殊药品的储存方法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双人双锁,由专人保管钥匙,并在交接班时把钥匙亲自交给下一班指定人员。
2、每班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清点工作,在登记本上记录清点的日期、时间,并签名,下一班做好交接工作。
3、放射性药品的储存:放射性核素容器必须有鲜明标签,标明核素名称、活度及日期。操作产生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核素时,必须在通风橱内。
三、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储备制度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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