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定价的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时,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
2、由国家计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药品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开展药品价格评审工作,依据评审意见制定药品价格。
3、药品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不得低价倾销药品。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禁止开具虚假价格。
4、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价药品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
5、医疗机构在与患者结算费用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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