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多长时间
时间:2023-03-24 17:02:22 3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确定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权的原则:

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

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

3、行政主体有效行使管辖权。

确定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原则:

1、所有的行政事务应当由县、市级行政主体处理。

2、省级以上行政主体进行业务政策领导

3、例外情形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例外情形是指以上述两原则不能确定有效的级别管辖,需要作出变通规定时各种客观情形。为了确定级别管辖的可行性,法律、法规可以作出相应的变通规定。从各国立法和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看,例外情形主要有:(1)涉外的行政事务。(2)县、市级行政主体提请处理的行政事务,如因地方保护势力的干扰导致其无法开展正常的行政事务的处理活动,通过法定程序提请省级以上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3)涉及两县或两市以上的行政事务,当地县、市级行政主体无法处理的行政事务,如有的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事务,经常是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甚至省级行政区域,在这样的情况下,变通级别管辖权是非常必要的。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提起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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