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在什么地址
时间:2023-05-28 20:04:15 2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地点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

二、办理材料

内容主要包括终止原因、财务清算、学生安排等情况。

成员签名

学校盖章

民政局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办: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在线填报材料

2.预受理:符合许-可情形的,预受理通过;不符合许-可情形的,退回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4.审核: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5.批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准

6.办结:许-可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7.领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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