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时间:2023-05-08 20:41:38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沈阳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一)流产、引产类

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二)妊娠及分娩类

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包括: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类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

(四)剖宫产术中实施其他手术类

剖宫产术中遇其他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分别增加500元。

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如何确定?

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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