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居民住宅噪音标准
时间:2024-08-03 05:53:36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噪声扰民的分贝标准:

1.特殊住宅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

面对噪声扰民的维权途径:

1.遇到噪声,居民可以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

2.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予以调解

3.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如果噪声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要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

5.如果上述措施都不管用,居民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民法典》实施后,居民可以直接依据生活安宁权来维权,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

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发侵扰、侵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生活安宁权纳入了民法的保护。

需要提醒居民,走到诉讼阶段,法院更注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居民一定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比如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噪声产生的过程,这其中需要注重时间、地点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但是,切记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噪声的产生及后果,通常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纳。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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