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性质分析
时间:2023-08-14 12:10:18 2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事诉讼工程承包的性质如下:

1、新建项目,是新开始建设的项目;

2、迁建项目,是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

3、恢复项目,是企业、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

工程承包方式如下:

1、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

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雇用工人;

3、自带劳务承包,是指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

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的性质是什么?

1、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2、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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