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该怎么办
时间:2023-08-08 22:51:12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受理申请的公告,并在公告内注明以下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名称(即票据丧失人的姓名、名称);丧失的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以及出票人、背书人的名称等;申报权利的期限(即取得该丧失票据的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或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上述公告应当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公报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当地开设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帖置于交易所内。

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时,应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据,主张自己对该张票据具有合法的权利。法院应同时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到场查看票据,加以辨认。如果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是申请人丧失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申报权利人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相一致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定谁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法院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程序在主权判决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公示催告这个阶段相关权利人或者说是利害关系人,是有可能会申报权益,如果要申报权利的话,必须要出示所持有的一些票据主张,对其具有合法性。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况有哪些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在下列情形下终结:

1、在公示催告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撤回申请一般应在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之前,否则公告不便处理。但申请人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报人或申请人起诉的,转入诉讼程序。

3、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未在申请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裁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经公告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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