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期间即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民事法修改时间。
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有关诉讼期间和期日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保障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迅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并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而对为一定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的规定。广义既包括对司法机关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期间,例如司法机关关于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关于对人犯的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关于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等等;也包括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期间,例如被害人、被告人的申诉期限,申请复议期限,上诉或抗诉期限,等等。狭义仅指后者,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为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规定,所以又称行为期间。
相关知识:不计入期间的情形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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