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四大解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4-13 16:12:43 1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法四大解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1、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2、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什么叫公司法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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