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是否有效成立,原则上应以抵押登记的为准。也就是说,凡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有效成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如果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要件的,须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抵押权才能有效。
2、抵押权未受到限制:有时候抵押权虽然有效存在,但是实现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主债权代位清偿时,清偿人虽然可以代位行使抵押权,但是其行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那么抵押权实现时就会受到限制。
3、债务履行期届满:因为抵押是为了担保主债权,所以主债没有到履行期限的时候,担保的实现当然无从谈起。
4、债务人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没有履行债务:如果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也就没有权利实现抵押权。例如,债务人提出符合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时,债权人拒绝接受,这属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一、担保物权的消灭条件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等等。当然,担保物权的消灭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