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墙的使用,各相邻双方应保证其行为不会干扰、侵犯并损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任何一方都不能进行可能危害到邻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以使用共墙。当其中一方出现搬迁需求时,原则上应尊重共墙的完整性,禁止擅自进行拆除或搬离。若该方对共墙拥有所有权,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当尽量保留共墙,并与邻人协商,通过合理的价格进行补偿。对于共墙的维护和重建工作,通常应由双方共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费用和劳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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