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所提及的保证合同当事人主要是指向之提供担保措施的保证人和维系债权权益的债权人两者之间。
所谓保证合同,实质上是保障双方公正公平的权利和义务得以界定并在最终契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协议形式,当债务人生成的债务问题无法及时施展其偿还能力时,保证人依法应当代表债务人为之履行债务,或者须承担起连带责任。
在保证合同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保证人有权在此项合同中设定明确的保证范围,针对主要债务、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违约金乃至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一系列内容进行限定划分,从而明确相应的保证责任所在,究竟是全部承担,抑或是仅需部分承担即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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