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监护人为负责监督和照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的重要角色。
具体而言,监护人是指依据法律明确规定而担任特定人群的监护职责的人选。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父母被赋予了无可替代的责任与义务。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则可依次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士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
(2)外祖父母;
(3)兄长姐妹;
(4)其他自愿担任监护人并得到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赞同的个人或机构。
针对无法自主做出决策的成年人群体,法律同样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及位置。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人员名单依次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
(4)其他自愿担任监护人并获得被监护人性办事处、村庄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赞同的个人或机构。
当涉及到监护人身份选择争议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庄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有权指定监护人。
若对此安排有异议,相关当事人可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诉。
此外,个人或组织亦可直接向本地法院提出监护人确认请求。
无论何种选择,都应体现出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并从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选择最有利的监护人。
从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乃至其他合法权益角度来说,监护人的职能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同时也要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监护人未能履行这一职责或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同时,监护人应该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行使职权。
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能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出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考虑,监护人才被允许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然而,如果监护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能会被法院解除其监护人职务:
(1)实施了严重危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径;
(2)由于不负责任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排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权委托给他人,使被监护人陷于困境;
(3)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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