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房屋租赁纠纷中的责任具体如下:
1、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责任;
2、出租人没有履行维修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3、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修理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如何
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因为维修合同纠纷从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因此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首先,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其次,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劳动成果”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定做人对“劳动成果”,即承揽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承揽人应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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