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就医须知
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是参保职工在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和记账的凭证,就医时请主动向医疗机构出示此证。
2、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将由医疗机构记账,其余费用由个人自费;医疗终结时,请在凭证上填写意见并签名后交回选定医疗机构。
3、在生育医疗期内,若出现因用人单位欠费或停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医疗机构不能记账的情况,请速与单位联系并尽快补缴。在费用结算前补缴成功的,请及时持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向医疗机构申请补记账。因个人原因不及时申请补记账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4、凭证一经办妥,原则上不予变更。如因个人原因重新选定医疗机构的,由参保职工自付在原选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凭医疗机构已结算单据、本人申请(须加盖单位意见及盖公章)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或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分娩的医疗机构一致;选定市内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异地医疗机构分娩的或者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市内医疗机构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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