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方式可以获得股东资格
时间:2023-07-06 20:35:41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多种原因导致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即股权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股东资格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公司法人消灭,导致股东资格的绝对消灭;相对丧失,则是在公司存在的情况下,该股东资格的主体发生变更,如公司减资、股份转让、股份继承或者股份回购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主体限制,新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导致法律溯及力问题。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行业中,如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受到特别限制,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经济政策的变更,该主体资格条件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更。

2.干股股东,即进行了股东的权利公示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股东可能由于出资迟延履行而被依法除名,从而失去股东资格。

3.股权转让,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原股东资格由新股东继受取得,原股东资格丧失,但若是部分转让股份的,原股东身份并不发生改变,只是该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4.股份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由公司回购导致股东资格丧失,即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5.股权质押,即以股权的交换价值作为担保,当质押期间届满,股权被依法处分用以偿还债权时,在法律上产生与股权转让相同的效力。

6.强制转让,指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股份,发生强制转让的法律后果。

7.剥夺股权,股东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股权、没收财产等,该股东因其股权被剥夺而丧失其股东资格地位。

8.股东除名,是指由于股东不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而被除名。

9.善意取得,即股权的善意取得是善意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取得股权。

10.股权继承,即自然人股东死亡,股东的主体资格消灭,发生股东资格继承的情形。

11.股权消灭,即股权本身消灭,主要包括公司终止和公司注销股份两种情况。

因此,股东资格的丧失可分为4种类型,11种原因,其中包括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合法转让他人的或股权遭到强制转让;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被除名;因违法被处罚剥夺股权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如赠与、被善意获取、股权本身的消灭等。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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