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有以下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以个人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他人借款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或与公司签订合同、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个人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他人借款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或与公司签订合同、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挪用公司资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之一是挪用公司资金。具体来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任何形式挪用,也不得将公司资金供本人、家庭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此外,他们还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将公司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但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他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那么他们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包括挪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他人借款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或与公司签订合同、交易等行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他们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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