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制执行过程中,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从事下列活动:
1、个人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贷款、票据、信用卡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贷款申请、票据申请、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款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确有必要禁止其他活动。
前罪被判管制是否是累犯
罪犯所犯前罪被判管制的,不是累犯。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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