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交付延期至达到三个月后,卖方仍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未向买方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买方则有权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制造商全额承担因逾期交付带来的损失。反之,若在收到催促通知后,卖方能在合理期限内如期交付房屋,买方则可向卖方提出赔偿逾期交付期间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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