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日期内交付房屋,则应承担继续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义务、实施补救行动或赔偿买方因逾期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此,购房者可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形式的催告函,明确指出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预计的最终履行期限,并敦促开发商迅速实现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倘若经催告三个月以上,卖方仍未履行该项合同义务,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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