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房屋时,他们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买方所遭受损失等法律责任。作为购房者,您有权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函,明确指出合同中所规定的最终履行期限,并要求开发商抓紧时间来完成此项合同义务;如果催促函在三个月内仍未得到回复或执行,那么您将有权利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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