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我国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因此擅自在公路上堆放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近日,句容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因行为人张某占道乱堆的石粉引发车祸并致一人死亡,张某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从事石材加工行业,为了方便,他经常将加工后产生的石粉堆放在公路边。2008年3月15日傍晚,李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沿340省道由西往东行驶,与张某临时堆放在道路上的石粉相碰撞,导致李某所驾车辆侧翻并损坏,李某死亡。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作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和死者李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为就赔偿事宜,与张某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的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因死者死亡引起的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经许可在道路上私自堆放石粉,并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堆放人或石粉的所有权人对于造成事故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当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按责赔偿死者李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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