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志坚
中国法院网讯建房的石料占道堆放在道路上,造成二车相撞致他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司机及石片主人相互推诿拒绝赔偿。2月1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徐路云赔偿关晓生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167元,被告华润生、郭云青各赔偿1400元。
2008年4月8日,徐路云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关晓生、邓俞二人,从圩镇回家至严塘村中村路段时,遇道路右侧郭云青堆放的石料,在超越石片时与相向行驶华润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关晓生、华润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该事故由徐路云负主要责任,华润生、郭云青负次要责任,关晓生、邓俞不承担责任。关晓生受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用去医疗费用6182元。对关晓生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司机及石料主人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关晓生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路云驾驶摩托车超载一人,会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时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华润生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被告郭云青占用道路堆放石料,二被告是造成该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均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关晓生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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