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定金具备退款的可能性,然而,为了将已经缴纳的定金重新拿到手中,购房者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条件。首先,由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无法签署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其不得主张退还定金。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若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收益而与其他第三方达成预售合同的;或者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亦或是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商品房已被查封、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该开发商应按照双倍金额的标准向购房者返还定金。最后,由于非可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的,此时,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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