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和计税标准
时间:2023-05-08 11:05:00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和计税标准?(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地;(二)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自用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批准复垦、改建废弃地的,自使用月份起5年至10年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能源用地,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由财政部免征其他土地使用税。税收标准: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镇、工矿区0.6元-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确定本辖区的适用税率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减征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征收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收的非耕地,从批准征收后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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