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其房产所有权的房产证书若遭遗失,无法依规进行房产过户手续,然而,当事人仍可行使权利,拥有对该物业的所有权,这是基于登记簿的记录所承载的信息。
权利人可以依据登记簿中的记载主张其权益并付诸行动,也可视情提出申请,请求相关机关按照登记簿上的记录,为其补发新的房产证书。
针对房产证书遗失后的补办程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展开阐述:
首先,当事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至当地房管部门档案室,复印房产证书的原始存档副本,同时需通过公开媒体发布房产证书失窃的声明;
其次,当事人需要持有房产证书原始存档副本的复印件及已经刊登声明公告的报纸,前往公证机构办理有关遗失公正手续;
再次,当事人需携带有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前述相关材料,前往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手续;
最后,房产管理部门将在规定之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布补发公告,公示期持续六个月且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方能为当事人发放新的房产证书。
关于登报及公证所需的费用,应由报社及公证处各自收取,但具体收费标准则需分别参照两家机构的收费明细表。
此外,房产管理部门还将另行收取相应的登记费用,具体数额因地区差异而有所变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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