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机关为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制作并颁发的兵役证,是记载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情况的法律凭证,也是适龄公民享受相关权力的有效证件。
制发兵役证的工作内容和步骤是:
(1)审核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结论,确定其属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还是转服预备役;
(2)按兵役证上的栏目填写适龄公民有关情况,贴上照片;
(3)填写兵役证发放登记表;
(4)举行必要的形式向适龄公民发证。
制发兵役证的工作标准是:
(1)兵役证上各栏目填写真实、准确、规范、清晰;
(2)向适龄公民发证时要进行兵役法规的宣传和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教育,并讲解兵役证的使用规定;
(3)兵役证主要以个人保管为主,要及时发给本人。制发兵役证工作须注意的事项有:发证后的4年内,每年都必须将兵役登记核登结论填写上证;兵役证填写切忌草率;兵役证可根据情况实行个人或集中保管,转服预备役时必须发给个人;收取工本费必须把全市统一的发票交领证人;发证时必须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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