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二、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地点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通讯地址:长宁区新泾镇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1号窗口
三、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四、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30(国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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