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天内提出仲裁申请
时间:2023-06-07 20:14:30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天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一年的时效期间里,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比如单位拖欠工资的,曾向单位领导要过工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比如曾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比如单位同意向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发生的,仲裁时效就中断了,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比如单位解雇你之后没有给你工资和补偿,从解雇之日起仲裁时效开始计算,在三个月后你向劳动监察投诉,那么仲裁时效就从你投诉之日起中断,然后重新开始计算,已经过去的三个月就不再计算了。

如果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的期间继续计算。

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和确定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0日,申请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对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并无异议。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已经发生劳动争议,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从而正确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否届满。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已发生,推定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者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日起,在《劳动法》规定的60日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发放已经承诺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应在60日内主张权利,否则就超过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从而丧失胜诉权。这种观点是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劳动报酬”等同于“发生劳动争议”,即如果用人单位到约定发薪日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日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实不然。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发放自己承诺支付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明确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或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者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偿付,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静止状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因此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没有开始计算。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应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三、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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