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大兴区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确保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管局[2003]666号),《北京市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京国土资证[2003]6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居住用地面积控制标准和居住用地面积补偿价格。具体规定如下: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一)1月1日前经乡人民政府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部分,1999年,区政府1999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宅基地未超过法定批准的,为法定宅基地;1982年以前(含1982年)划定的,已使用至今的为旧宅基地,未使用至今的为非法占地。(2)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每个宅基地面积最高控制标准为0.3亩(相当于200平方米),但人多地少的宅基地面积最高控制标准为0.25亩(相当于167平方米);每套老房基地面积最高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三)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宅基地价格不超过控制标准的,给予补偿;宅基地价格超过控制标准的,不予补偿。旧房基地未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基地面积地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基准面积地价的30%给予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4)违法占地形成的宅基地不予补偿。二是对上楼安置的被拆迁户给予住宅用地区位补偿价格标准。(1)在黄村镇、西红门镇、九宫镇、亦庄镇、瀛海镇,宅基地面积补偿基准价为850-16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房指导价为1800-3000元/平方米;新增房屋均价为500元/平方米;平均安置面积为130平方米。(2)青云店镇、魏山庄镇、安定镇、长子营镇、蔡峪镇、理县镇、庞各庄镇、北藏镇,住宅用地补偿基准价为400-98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200-2000元/平方米;新建房屋均价为500元/平方米;平均安置面积130平方米。(3)对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进行定向安置的,当地普通住房指导价按照定向安置住房价格确定;其他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拆迁补偿中,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文件的,按面积确定批准建筑面积。2003年8月1日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造文件的,按法定宅基地面积的75%给予补偿;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的50%赔偿。
2003年8月1日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房批准文件的,在房屋拆迁时不予承认。
拆除违章建筑没有赔偿。(1)工作区域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贴。营业面积按实测营业面积确定。(2)停产停业综合补贴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活动,拆迁人将根据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综合补贴500元/平方米。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从取得工商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截止时间从拆迁公告之日起计算;
2。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活动不予补偿。(1)搬迁补贴按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二)拆迁人搬迁的,不予补助。
(3)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迁奖励费按提前日期计算,每天提前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1)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拆迁区有常住居民,同一宅基地有3户已婚家庭长期居住。
2。确实,如果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实际未取得宅基地,就要按照拆迁实施方案进行安置。(2)住房困难户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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