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户。
2、确定被拆房用途和面积时,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3、对于拆迁居住房屋补偿,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4、对于拆迁非居住房屋补偿,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
一、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除此之外还会相应的补偿其他费用,如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的适当补偿等等。
法律依据:
《2019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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