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公司未能支付赔款的情况,其具体的处理策略如下所示:
首先,投保人有权向中国保监会下属分支机构(即各地保监局以及保健分局)国内各大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及该保险公司的总部进行投诉;
其次,如果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投保人还可选择申请仲裁或直接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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