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聘从事保险展业工作,因不服仲裁而提起诉讼。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的撤诉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使双方争议的姚某应享有的福利待遇权益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大市场永安花苑一期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姚某,于2007年元月一日即受聘于某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从事保险展业工作。同年3月8日,双方签订《责任状》1份,该责任状明确了姚某的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内容。但未约定劳动终止期限。之后该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为姚某办理了医疗保险,支付了基本工资。2009年8月双方关系解除,但终没有按责任状兑现奖金和相关劳动报酬。2012年2月14日,六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姚某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以申请人姚某申请仲裁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姚某的仲裁请求,姚某即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12年7月4日签订保险公司一次性补偿及奖励人民币22000元的协议书后,姚某即申请撤诉。法院已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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